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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七类61条禁止性行为(参考指南)

2022年10月06日 10:10  点击:[]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宁波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于2021年11月制定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按采购信息、采购管理、采购需求、采购组织、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救济7个类别政府采购活动要素,列举了61条禁止性行为。

 

《负面清单》将成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策指导工具,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负面清单》检索,就可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行为禁止的相关政策规定、政策解释或政策指向,合法合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一、信息公开类

 

本部分共列举12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采购信息公开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规定进行采购信息公告、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公告、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结果及采购合同公告、以及违法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

 

二、采购管理类

 

本部分共列举10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按规定确认采购结果、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验收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三、采购需求类

本部分共列举15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采购需求编制确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未按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按规定采购进口产品、违法违规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未依法设置评审方法、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等一系列问题。

四、采购组织类

 

本部分共列举12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采购当事人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投标或报价的截止时间和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规定要求组织开标或报价、未按规定对采购活动录音录像、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非法改变评审结果、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追加采购、未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未依法组织履约验收、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一系列问题。

五、评审专家类

 

本部分共列举3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提供虚假政府采购专家申请材料、未依法遵守回避制度、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

 

六、供应商类


本部分共列举6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违反供应商限制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恶意串通和视同串通行为、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虚假恶意投诉行为。

七、采购救济类

 

本部分共列举3条禁止性事项,涵盖了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救济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

 


来源:审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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